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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16情形减免收费
本文出处:辽宁绥四建工集团  发布时间:2016/12/14  浏览量:2006   收藏 | 打印 | 关闭

  国家发改委昨天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规定对16种情形实行收费减免。这项政策实施后,全国每年可减轻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负担约5亿元。
  通知明确,实行“房地一体”登记,即将现行房屋及其建设用地分别登记、两次收
  取登记费,统一整合为一次登记、只收取一次登记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实行零费率。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减免详情
  >>减半收登记费(4种)
  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等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免收登记费(8种)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只收工本费(10元)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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