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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市总工会组织关于新《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培训会
本文出处:辽宁绥四建工集团  发布时间:2017/7/31  浏览量:3630   收藏 | 打印 | 关闭
  2017年7月28日上午9点,由葫芦岛市总工会劳动保护部组织的关于新《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培训会议在葫芦岛市总工会4楼召开,此次培训会由葫芦岛市安全监督局王振来科长主讲,集团选派田凤祥部长参加此次培训。
  会上,王振来科长首先详细阐述了新《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的修订背景与必要性修订过程及主要思路、修订的主要内容。2017年1月1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修订草案》,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最终参会代表对《修订草案》的总体评价是:各方面普遍认为《修订草案》总结了原《条例》实施近十年来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厘清了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界限,加强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先预防的措施,完善了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一是深化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培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隐患排查、发包、出租环节安全管理等问题。二是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深化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创新安全监管模式。三是对照新《安全生产法》,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使之进一步细化、量化、具体化,更具有指导性,强化安全生产的责任追究。四是总结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践中积累的好经验、做法,总结提炼上升为法律制度。五是针对现实中亟需解决、法律法规暂时没有规定的问题,通过地方立法予以明确,体现地方立法的特色。 
  其次,王振来科长参照我国进年来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安全事故案例,详解了新《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新《条例》共六章、六十四条,在原《条例》基础上保留二十七条、删除二十二条,调整二十七条,增加三十八条,分别是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和原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内涵与边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通过这次学习,新《条例》作为辽宁省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规,对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在今后工作中, 我们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条例》宣贯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制定宣传贯彻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有重点、有计划、有目的推进《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确保《条例》及时贯彻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员工。更要做好《条例》学习宣贯工作。公司将作为开展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将学习宣传《条例》纳入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一线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必修内容,组织施工人员认真学习《条例》,有计划、分层次推动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让全体人员深刻领会法规精神实质,准确理解条款具体内涵,为公司安全生产全面实施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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