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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出新规:购买第三套住房 不得使用公积金
本文出处:辽宁绥四建工集团  发布时间:2018/10/22  浏览量:1910   收藏 | 打印 | 关闭
  最新版的《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据悉,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和首付款比例由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省和该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结合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关于贷款额度方面,合肥出台的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借款人所贷金额不高于购房总价款与首付款的差额;借款人所贷金额不高于管理中心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结合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网点对借款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评估,通过与借款人进行面谈并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的借款人(含配偶)信用状况,对借款人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在10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结果,这比之前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结果的时限有所缩短。
  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作抵押,抵押物的现值以合同价格、相关部门公布的基准价格核定的房屋价格或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准;贷款额与抵押物实际价值的比例最高不超过80%。这相比老办法中的规定有所提高。老的办法规定,其抵押额不得超出抵押物现值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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