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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资产管理办法出台 不得抵押和担保
本文出处:辽宁绥四建工集团  发布时间:2019/1/21  浏览量:1983   收藏 | 打印 | 关闭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工作,近日,财政部、住建部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建设单位不得将公租房资产作为融资抵押物,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得以公租房资产进行担保。
  公租房资产,是指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持有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住房。公租房资产包括公租房项目中的住宅,以及配套的非住宅资产(公共用房、经营性用房、车位、设施设备用房等房屋建筑物)。
  企业所有的公租房及行政事业单位所持有的非保障性质的住房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表示,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公租房资产相关预算。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采用建设、购买等方式配置公租房资产的,应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规定。
  办法明确,公租房资产管理原则为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合理配置、高效使用、规范处置;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绩效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在公租房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及时将在建工程转为公租房资产,并接收相关建设资料。
  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公租房资产作为融资抵押物。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得以公租房资产进行担保。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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