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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窗算面积 阳台面积算法改变
本文出处:辽宁绥四建工集团  发布时间:2014/7/23  浏览量:2855   收藏 | 打印 | 关闭

  本月起,住建部发布的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开始实施,其内容变动较大,更为细化。

  开发商惯用的“送阳台”、“送飘窗”等招数将随着新规的实施得到进一步规范,“偷面积”的情况将不复存在。

  然而,这一举措是好是坏?产权更加明晰,对于购房者而言,是保护了他们的权益。

  为了促销,“送阳台”、“送飘窗”、“送地下室”等招数,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对此屡试不爽,新规实施后,将杜绝这种“偷面积”的情况。

  此前的规范中,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而现在,阳台只要在主体结构内,无论封闭还是开放,都将计入面积。

  按新规规定,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新规中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而以前,飘窗是不算面积的,因此,很多开发商经常会以“送飘窗”说法,让购房者感受到“实惠”,新规实施后,意味着这种说法就行不通了。

  新规中还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新规中指出,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按此前规范要求,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采光井并不计算面积。

  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也在新规中被修订,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而在此之前,设备管道夹层也是不算面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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