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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
本文出处:辽宁绥四建工集团  发布时间:2014/7/30  浏览量:2834   收藏 | 打印 | 关闭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当前经济稳定增长十五条措施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十五条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葫政发〔2014〕1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好住房用地供应。科学安排住房用地出让节奏、时序和规模,积极稳妥均衡供地。加大土地供给量,划小单宗土地出让面积;中小户型项目优先供地,确保商品房用地有效供给。

  二、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住宅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两次缴纳(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50%,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缴纳剩余50%)。

  三、对集中连片、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商场、百货等商业地产项目,分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一期缴纳30%,第二期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缴纳剩余70%(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业地产项目在竣工验收前缴纳剩余的70%)。

  四、地下空间(包括人防工程、配套的停车场及配套的基础设施)不计入容积率、不计算建筑面积,免收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基金(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涉及供暖、供气问题由建设单位与供暖、供气企业协商解决)。阁楼不计入容积率。

  五、为鼓励消费者投资置业,在购房方面给予以下优惠政策:对购买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给予契税缴纳额的全额补贴;对购买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给予契税缴纳额50%的补贴。

  对购买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网点(不含二手商业网点),给予契税缴纳额50%的补贴;对购买100平方米以下的商业网点(不含二手商业网点),给予契税缴纳额25%的补贴。

  购买新商品房以房屋不动产发票为准;二手房交易以合同为准,对消费者缴纳的契税补贴部分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返还,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

  六、全面实行货币化征收。对被征收居民进行合理补偿。

  七、为鼓励外埠人员到我市购房和农业户进城购房,凡在市区、县城购买住房者,凭《房屋所有权证》可办理城市落户手续,子女可就近办理入学。

  八、大力发展商品住房精装修。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精装修比例不低于10%,逐年提高精装住宅建设比例,逐步取消毛坯房,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改善人居环境质量。

  九、继续落实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2006年1月1日后购买自住房的可用于申请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人及所在单位连续足额缴交1年以上,个人公积金帐户余额达到2000元以上,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单职工可申请公积金贷款40万元,夫妻双方可申请50万元;最高还款年限25年;开发企业楼房封顶,达到基本入住条件,在五证齐全的情况下,用所购房屋作抵押可申请公积金按揭贷款。

  十、放宽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项目高层建筑完成投资额25%以上并形象进度达到设计层数50%以上,多层建筑完成投资额25%以上并形象进度达到设计层数100%以上,即可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

  十一、葫芦岛银行开始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利率优惠。

  十二、加快审批项目开工速度。充分发挥房地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的作用,优化审批流程,依法削减前置审批,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间,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手续齐备的前提下,各审批部门要尽快完成新开工项目审批和项目竣工验收。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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