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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年底前 辽宁省将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
本文出处:辽宁绥四建工集团  发布时间:2014/9/15  浏览量:2644   收藏 | 打印 | 关闭

  2017年年底前我省将基本完成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棚改安置房全都建成“放心楼”。

  要把城市棚户区扩展到县城,把城中村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到改造规划;力争到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工矿、国有林区、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棚户区改造取得明显成效……9月11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面对棚户区改造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模式,刚刚出台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提出,确保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成“放心楼”;加强困难群体的生活救助,确保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住得进、住得起、住得稳”。

  从2005年开始,我省在全国率先实施了大规模棚户区改造,到2013年年底,全省累计改造各类棚户区97.69万户。2013年7月,国家提出要实施新一轮大规模棚户区改造,今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按照与国家新的要求相一致、与我省以往政策相衔接、与全省各地实际相结合的原则,省政府出台了《意见》,以推进全省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

  优化规划布局、完善配套设施。《意见》规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选址要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综合考虑城市规划、产业发展、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科学合理安排区域布局,满足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的需要;配套设施要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要抓紧做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道路、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做好社区管理、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和就业等工作。

  确保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成“放心楼”。省政府提出,要高质量地做好棚户区改造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选址要满足群众的生活、生产需要,要提高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水平;全面推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质量责任终身制,把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全面纳入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范围。

  安置住房分配实行“六公开一监督”。《意见》规定,在安置住房分配上要做到分配政策公开、程序公开、房源公开、对象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加强对分配全过程的监督,确保公平分配;要加强对低保户等困难群体的救助,帮助解决用水、用电、煤气、供暖等实际困难,确保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住得进、住得起、住得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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