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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隐私场所不可随意安装视频监控
本文出处:辽宁绥四建工集团  发布时间:2014/12/2  浏览量:2685   收藏 | 打印 | 关闭

  随着时代的发展,视频监控技术在城市中的应用愈发广泛,对社会公共安全、企事业单位正常生产以及个人生活的保障起到了巨大作用。

  但视频监控的广泛应用会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一定损害,如何正确处理视频监控的应用与个人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矛盾,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道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通过细致分析,找出二者之间的矛盾,提出了化解矛盾的办法,以期助益城市视频监控的良性发展,为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

  视频监控等手段已成警方实施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辽宁省已建成视频监控技防系统719827个,其中政府投资建设的有32765个,社会自筹资金建设的有687062个。

  11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其中规定,禁止在宾馆客房、集体宿舍寝室、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以及针对居民住宅窗口、门口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使用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系统。

  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将责令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违法使用、传播采获信息;利用采获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擅自提供、复制、翻拍或者删改、隐匿、毁弃采获信息。对于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考虑到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关于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以及报警运营服务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的规定形成变相审批。

  三次审议稿删除了其中关于公安机关将备案单位向社会公布要符合条件的规定,并删除对未备案单位予以处罚的规定,以达到备而不审的效果,避免行政权力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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