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企业动态
项目进展
行业资讯
公示公告
Home > 新闻动态 > 行业资讯
下月起公有住房售价提高两成
本文出处:辽宁绥四建工集团  发布时间:2015/6/11  浏览量:2647   收藏 | 打印 | 关闭

  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获悉,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继续积极稳妥推动公房出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市实际情况,按照“优惠逐年减少、价格逐年提高”的原则,从今年7月1日起,本市将对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进行调整。

  据悉,此次调整后,公房出售成本价提高20%,其中,市内六区和东丽、北辰区范围内的砖混二等和钢混二等单元式多层楼房,30年(含)房龄以下住房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380元;房龄超过30年的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按每建筑平方米1320元执行。一级地段公有住房出售价格不得低于每建筑平方米320元,每降一级地段,每建筑平方米出售价格下降10元。滨海新区、津南区、西青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县、静海县、蓟县的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在原出售价格的基础上,参照市内六区成本价上涨幅度调整出售成本价和最低限价。出售公有住房的朝向、楼层调剂系数略作调整。

  直管公房出售的折扣仍按原政策执行,主要包括:(一)成新折扣。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二)工龄折扣。年工龄折扣额为每建筑平方米4元,折扣工龄按照承租人及配偶1992年1月1日之前的合计工龄计算。此外,公房调价通知中还明确,购买高层楼房产权后,购房人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相关管理单位交纳运行养护费。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将该款项专项用于保证高层住宅机电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Copyright © 2007-2024 lnssj.cn 版权所有: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育才路21-1号 辽ICP备10012296号
技术支持:东升网络传媒 辽公网安备 21142102000064号
人力资源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