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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明确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流程
本文出处:辽宁绥四建工集团  发布时间:2015/9/23  浏览量:2349   收藏 | 打印 | 关闭

  最新公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显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建设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信息交换系统,各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积金中心要抓紧开展信息系统升级改造,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流程,适应全国异地贷款业务信息化要求。

  按照《通知》,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问题将步入落实阶段。

  从具体分工来看,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含分中心,下同——记者注)负责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并承担贷款风险。

  那么,个人该如何办理公积金异地贷款?

  按照要求,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至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

  住建部要求,各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要抓紧出台异地贷款业务细则,确保异地贷款业务有序开展。

  2014年10月9日,住建部、财政部、央行联合下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要求各地放松公积金贷款条件,并首次明确提出公积金将实现异地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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