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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计划由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 用于回迁安置
本文出处:辽宁绥四建工集团  发布时间:2015/12/25  浏览量:2586   收藏 | 打印 | 关闭

  通过居民自主购买、政府购买存量房源、开发企业让利、货币补偿安置等方式,打通棚改回迁安置房和存量商品房之间的通道。
  省政府12月22日发布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到2017年年底前完成各市棚户区改造任务。也要求兼顾棚户区改造和房地产市场发展,各市制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保障通道畅通。
  我省将大力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方案提出,各地区要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
  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积极推广特许经营等各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深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选择比较成熟的项目作为试点先行先试,逐步推广。
  市长作为本地区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督查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对各地区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省政府对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行考核、通报、约谈制度,对工作进度滞后、计划任务未完成的地区政府进行约谈问责。
  棚改 编制3年棚户区改造计划
  方案要求,各地区编制2015—2017年三年棚户区改造计划,将需要拆除重建和改建(扩建、翻建)的城市危房、城市规划区内群众意愿强烈且急需改造的城中村(城郊村、城边村)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按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手续。
  安置小区 配套设施同步交付使用
  方案提出,各地区要确定三年新建棚改安置住宅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力争实现配套基础设施与棚改安置住宅同步规划、报批、建设、交付使用。
  做好2014年底前已开工的棚改安置住宅小区配套基础设施的收尾工作。完善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
  存量商品房 政府购买用于回迁安置
  方案要求,各地区要按照“分散化、货币化、市场化”的要求,统筹兼顾棚户区改造和房地产市场发展。
  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市场化解决安置房源。具体方式有4种,即通过采取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政府购买存量房源、开发企业让利、货币补偿安置等创新型货币化安置方式,打通棚改回迁安置房和存量商品房之间的通道。
  制定完善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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