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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不足2年的住房销售须缴增值税
本文出处:辽宁绥四建工集团  发布时间:2016/3/28  浏览量:2396   收藏 | 打印 | 关闭
  3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了全面营改增的细则,规定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两部门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对于个人销售房屋如何缴纳增值税的问题,两部门给出了明确答案:对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对于此前市场担心营改增后,个人转让住房由缴纳营业税转为增值税会增加税负,分析人士指出,从方案细则看,对于非一线城市而言,个人购房如果不满2年进行交易,实际和此前的营业税政策并没有太大的差异。而持有时间超过2年的住房进行交易,则进行免征。这样也使得税费成本降低为零。此类政策和过去的营业税政策保持了一致的特点,而且从税费效应看,也没有太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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