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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加快制定城镇住房保障条例 稳群众预期
本文出处:辽宁绥四建工集团  发布时间:2013/9/26  浏览量:3382   收藏 | 打印 | 关闭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9月25日召开常务会议,修订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决定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部署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部分外商投资准入条件放宽

  会议指出,随着经济环境、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等情况的变化,2004年出台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已不完全适应现实需要,必须抓紧修订。

  一是缩小核准范围,对市场竞争充分、企业有自我调节和约束能力、可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有效调控、符合结构调整方向、有利于防止产生新的过剩产能的项目,由核准改为备案。

  二是将仍需由政府核准,但可通过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等引导和调控的项目下放给地方,增强就近监管能力。

  三是对已下放核准权的项目,相应调整相关前置审批权限,以提高效率。

  四是明确职责分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和涉及综合平衡、重大布局的项目,行业管理部门核准需由中央层面管理的其他项目。按上述原则,此次修订取消和下放了分布式燃气发电等一批核准项目,放宽了部分外商投资准入条件。

  保证完成保障房建设是“硬任务”

  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持续释放改革红利,会议决定再取消和下放75项行政审批事项。至此,新一届政府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已达221项。

  会议听取了2013年保障性安居工程情况汇报。指出,必须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创新体制机制,确保完成年初确定的包括棚户区改造在内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这是各级政府的“硬任务”,是必须向人民兑现的“硬承诺”,也是促消费、调结构的有效举措。

  为此,一要适当增加中央补助资金,重点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特别是已建成保障房的配套设施建设。研究多渠道资金支持保障房建设。有保障房空置的地方,要采取措施努力予以消除。

  二要加快制定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规范和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和运营,稳定人民群众对“住有所居”的预期。

  三要加快推进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各地要制定和完善公开透明的公租房配租政策,充分运用租金杠杆强化准入退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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