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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条例9月施行 “微信预约”陆续启用
本文出处:辽宁绥四建工集团  发布时间:2016/8/5  浏览量:2284   收藏 | 打印 | 关闭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昨天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这是全国首部有关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共七章80条,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本市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各类不动产均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进行登记。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唯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建立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规范,方便群众办理登记,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
  该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哪些不动产权利需要统一登记?条例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记者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去年11月30日,本市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本市16个区县同时启用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实现全市域全要素全到位,使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走在全国前列。通过半年多的工作,本市率先出台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率先实现海域使用权统一登记管理。《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等配套文件亦同步实施。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唯一不动产登记机构
  统一登记:信息一目了然
  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昨天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制定《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对于普通市民来说有什么样的意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向记者介绍,条例的施行能够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对于增加人民群众的财产性收入也会有积极作用。
  谈及此次的立法背景,高绍林介绍,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为什么要统一呢?高绍林说:“因为过去不动产登记是分散在不同部门的,同一块土地上,可能既有房屋,又有森林,还有草原,以前是分散在不同的部门登记,容易出现权利的重叠和冲突。所以,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要整合各部门不动产登记职责,将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各类不动产由各部门分散登记转变为统一登记。”
  高绍林表示,本市是全国较早实行房屋、土地统一登记的城市,并在《物权法》出台之前于2005年制定了《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本市制定《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将房屋、土地、林地、海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分属不同部门的登记职责进一步整合。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唯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委托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事务。
  “今后,不动产登记系统是统一的,这样可以避免信息上的重叠和不对等。”高绍林举例说,比如过去买一套房屋,如果这房屋是被抵押的,但买房人无法得知这一信息,即使付了房款,因为有抵押也过不了户,造成买房人损失。统一登记之后就不会发生这类问题了,信息都在一个系统上,这一套房屋的所有信息将一目了然。
  购房人入住两年后可自行申请房屋产权登记
  解决产权证办理难题
  目前,一些入住新房的业主面临着产权证无法办理的难题。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部分开发商由于拖欠土地出让金或配套费,无法向房管部门出具完整的办证材料;另一方面,有些开发商在部分楼盘竣工后就开始对外销售,先买房的业主已经入住了,后期的楼盘还没有开发完,开发商想把所有楼盘都开发完再一起办理产权证。
  针对这类问题,《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及时通知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并办理预售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预购人可以按照约定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经预告登记的商品房首次登记后,购房人可以直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预告登记的商品房购房人入住二年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购房人可以直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据市国土房管局介绍,该条例从维护权利人不动产权利出发,借鉴以往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成功经验做法,针对曾经出现的商品房入住满两年、开发企业没有办理首次登记的情形,赋予了购房人直接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权利。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表示,如果市民买房并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但开发商迟迟不办理首次登记,按照条例规定,只要房屋建成后验收合格,并实际入住满两年,房主凭预告登记的证明就可以申请办理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了。
  上半年核发近70万册产权证和登记证明
  不动产单元编码唯一
  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天津从去年11月3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启动土地、海域、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发放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今年上半年,全市已累计核发不动产产权证和登记证明共计近70万册。
  据市国土房管局介绍,半年多来,按照国家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簿册、统一登记依据和统一信息平台“四统一”要求,本市先后完成机构职责整合、人员划转、经费场所落实、数据资料移交、信息平台搭建、登记规程制定等工作,率先出台了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率先实现海域使用权统一登记管理、率先实现不动产登记上门服务和网络预约服务。《条例》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应当有唯一编码。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体登记。
  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和查询制度
  产权证目前“不动不换”
  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的管理和查询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后,个人房产信息如何查询?谁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如何保证个人信息安全?
  条例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利出发,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和查询制度进行了规范,明确了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管理,并规定了登记资料查询复制的范围、登记机构的保密责任等。按照条例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仲裁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申请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利害关系证明以及不动产坐落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证号。
  高绍林表示,只输入一个姓名,就能查到此人名下的全部房屋信息,这种情况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登记机构要严格保密,不得泄漏。而利害关系人提供相关证明证书则可以查询,许多二手房买卖就需要这样的查询服务,以证明卖房人房屋信息的真实性。
  此外,条例实施后,市民是否需要去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更换?高绍林表示,目前采取“不动不换”的原则,房屋如果不进行交易,目前的产权证继续有效,市民可自愿选择更换或不换。在房屋下一次交易,办过户手续的时候将换发新的证书。
  “一站式”服务方便企业和群众
  “微信预约”陆续启用
  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本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后,将通过整合登记职能,下放相关事项办事权限,减少办事环节,采取“一站式”服务,为企业和群众节省登记时间和费用。
  据市国土房管局介绍,该条例实施后,将下放登记业务,实现一个辖区内由一个登记经办机构办理各类登记业务,客观上会提高登记安全和效率,也方便当事人就近申请办理登记业务。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仍使用原来的房地产登记办件大厅受理各类登记,涉及群众因房屋买卖、赠与、继承等办理房地登记手续的地点未发生变更。另据了解,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正在陆续启用微信预约系统,为群众提供微信预约办理登记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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